《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投入。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利用和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投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属于新建的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属于改扩建、租赁或者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或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每年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补助;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补助;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补助。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10-11万元建设补助
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已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1-7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10-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给予1-1.5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配套。
对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补贴。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